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成为最“吸睛”的行业之一,但是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滋生出一批良莠不齐、低级恶俗的直播节目,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直播管理规定》),对直播平台、用户和发布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一、资质要求
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直播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均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那么,什么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该资质应如何获得呢?
根据2005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2005年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但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月11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2005年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监管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变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 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概念;
3) 提高了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体要求;
4) 要求监管部门建立网络信用档案盒失信黑名单制度。
无论是从《2005年管理规定》还是《征求意见稿》对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主体的要求来看,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主体应是机构、新闻单位或法人,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自然人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主要使用者和信息发布者时,对时政类新闻信息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评论,是否算作互联网直播发布者,除其所注册的平台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外,是否认为该平台已经满足了《直播管理规定》的要求?
关于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在2016年12月1日《直播管理规定》生效后,是否继续按照《2005年管理规定》执行取决于12月1日前《征求意见稿》能否正式出台。
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直播管理规定》规定“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但是未对网络直播平台需要其他何种资质进行列举说明。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视听节目管理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并且互联网直播是否能归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0年)》中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分类存在争议。但广电总局于2016年9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以及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应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因此,关于互联网直播平台取得资质的争议从是否应取得转变为具体何种业务应取得,从狭义上理解,仅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以及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的直播平台需要申请,但亦有观点认为所有的网络直播平台均应取得该资质,这亟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明确或解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对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络直播平台应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据我们了解该资质很难取得,这无疑增大了网络直播平台的合规难度。
二、管理义务
《直播管理规定》加重了网络直播平台的管理义务,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应具备:
1) 及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
2) 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
3) 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
4) 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5) 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的内容和日志信息等。
这无疑增大了网络直播平台的人员、技术、管理成本,期待在《直播管理规定》出台的新时代,网络直播能早日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