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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过去两年,AI 合规的主战场是"说了什么"——生成的内容会不会侵权、会不会说错话、要不要打标识。 2026 年的产品形态变了。Agent 会自己拆任务、调工具、发邮件、下单、改配置。它不只会说,它开始做。 2026 年 10 月 13 日,江苏省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登记信息公告(统计截至 10 月 12 日),名单里已经出现"边缘 AI Agent 平台""爬山虎智能体平台""晓法狮法律智能体"这类产品[1]。程序已经在实际运行,只是不少团队还没弄清楚自己该走哪条路。 企业来问的第一句往往是"我们要不要备案"。这个问题问得有点早。在办任何手续之前,得先回答一个更基础的问题:你这个 Agent,在法律和监管眼里到底是什么身份。 这一篇讲身份和规矩;下一篇讲上线前要过哪几道关、哪三个场景最容易出事、协议里该写什么。
先说结论:三个问题,一条主线
问题 | 判断依据 | 一句话结论 |
Agent 做的事算谁的 | 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Agent 是工具,后果分层落到具体主体 |
要不要备案、登记 | 服务对象、功能属性、模型来源、官方办理口径 | "内部就免""自研必备案"都不是规则 |
受哪些规矩约束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标准 | 层级不同,效力不同,不能混着用 |
一条主线:大模型合规管"说了什么",Agent 合规还要管"做了什么"。 内容错了可以删,动作错了往往收不回来。
六个问题,先看看你中了几个
以下均为假设的教学场景,只用于说明典型问题。
1. "我们的 Agent 会自动给客户发跟进邮件。有一次把报价单发错对象,客户说从来没授权我们自动发,这算谁的?"
2."Agent 接了支付接口,能直接下单付款。权限我们写的是'完成采购任务',没细到金额、供应商和品类。"
3. "用户在我们平台创建 Agent,发布到智能体广场,别人用他的 Agent 生成了侵权内容。平台管到什么程度?"
4. "我们给一家制造企业私有化部署 Agent,只在他们内网跑,用户就是客户自己的员工。这种情况要不要备案?"
5. "Agent 调了第三方 MCP 工具,工具返回的数据里带客户个人信息。出了事是工具方、我们、还是客户担责?"
6."我们做了个陪伴型 Agent,用户里有一部分是高中生。除了备案,还要做什么?"
如果你对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大致可控",往下读。
误区一:Agent 只是工具,它做的事等于用户做的事
这句话一半对。工具定位没问题——现行民法把民事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二条调整的正是这三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Agent 不在其中,它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不能自己当被告。
但"是工具"不等于"后果自动归用户"。责任要分层落。
第一层,合同对谁生效。Agent 自动下单,先看是谁在表达意思:使用者借自动信息系统直接下单,还是平台受托以使用者名义行为,还是平台以自己名义交易。《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3]。这一条解决的是自动系统缔约的效力归属,代理问题仍要另行判断。
第二层,有没有授权外观。邮件签名、发件地址、话术、历史往来,都可能让相对人相信对方有权代表。表见代理还要看相对人是否不知情且无过失,举证责任另有分配规则[4]。单一的发件地址只是其中一项判断事实。
第三层,平台自己的义务。权限怎么设计、提示够不够、出事能不能中止和回溯——这些是平台自己的行为,不因为"指令是用户下的"就转移。
所以产品说明里那句"生成内容仅供参考、操作后果由用户承担",作用是合同安排的一部分;最终责任仍按法律关系与实际行为判断。
误区二:内部用、私有化交付,就不用管备案了
这一点基本成立,但只解决"备案"这一件事。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把适用范围限定在"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仅在内部研发、应用相关技术时,通常落入排除范围[5]。
判断"是不是面向公众",看三个事实。
一是实际服务对象和开放方式。收费与否、部署在哪、用户是不是客户自己的员工、有没有合作伙伴和试用用户、账号边界在哪——都是判断事实。私有化合同要和真实使用范围对得上。定向企业服务采用多租户架构时,仍按对象是否特定、入口是否受控下结论。
二是开放入口的状态。开放注册、公网入口、应用商店分发,是很强的事实信号。同一套 Agent 服务多家企业,结论取决于客户是否预先特定、访问是否受控。
三是排除的只是这个办法的适用范围。等保、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商业秘密、合同规则照常适用。内部 Agent 一样要做权限管理、记录管理和数据分级。
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误判:客户说"我们只在内网用",但产品留了一个公网试用入口给潜在客户体验。这个入口一旦存在,"内部"的结论就站不住了。
误区三:Agent 有新规了,照着文件做就行
2026 年确实出了 Agent 相关的文件,但它们的性质差别很大。混着用,结论往往落在两个极端——要么过度合规,要么根本没合规。
层级 | 代表文件 | 对企业的意义 |
法律 |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电子商务法 | 义务与处罚的真正来源 |
行政法规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常为规章的上位依据 |
部门规章 | 生成式AI办法、深度合成规定、算法推荐规定、拟人化互动办法 | 备案、标识、评估的直接依据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 有约束力,效力位阶低于规章 |
政策文件 | 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 方向与框架,处罚回到法律法规 |
强制性国标 | GB 45438—2025 标识方法 | 适用范围内须执行 |
推荐性国标 | GB/T 45654—2025 生成式AI服务安全基本要求 | 参考作用;被引用或被办事要求时形成约束 |
草案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 只看方向,不作依据 |
第一,《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是政策文件,不是规章。2026 年 5 月 8 日由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把智能体定义为"具备自主感知、记忆、决策、交互与执行能力的智能系统"[6]。文件里最有实操价值的是三句话:厘清"仅限用户本人决策、需由用户授权决策、智能体自主决策"三种方式的边界和所需权限;确保用户对智能体自主决策享有知情权和最终决策权;智能体执行操作不得超出用户授权范围。这三句话足以支撑产品设计,但不能直接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草案只是观察窗口。2026 年 7 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拟设"智能信息服务"专节,把人工智能应用、算法推送、智能体服务与分发纳入监管[7]。截至本文写作时仍在草案阶段。它可以用来判断方向——监管注意力正从内容转向行为——但具体义务仍以现行规则为准。
第三,推荐性国标看场景。GB/T 45654 平时是参考;一旦被法规引用、写进合同,或被属地作为备案材料要求,就变成实际约束。强制性国标 GB 45438 则要在适用范围内执行,它是《标识办法》的技术落地方法之一[8]。
误区四:Agent 系统一律要过等保三级
"AI 产品一律三级"这句话流传很广,但它把定级这件事说反了。
等保定级看的是系统被破坏后的危害程度——对国家、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产品叫什么名字、用不用大模型、用户有多少,都是判断事实,不是结论。
操作是四步:自主定级、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都应备案,第三级系统每年至少测评一次[9]。
行业另有专门要求的会叠加。比如用于互联网诊疗的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平台,依法有第三级及以上的要求。用户规模、数据敏感性、行业属性都是定级时的事实,最终等级由法定定级要素决定。
所以对外表述要跟定级、备案、测评的结论和实际安全措施对得上。写"三级等保"很容易,扛不住问。
四类身份:先认领,再叠加
讲完误区,回到入口那个问题:你是谁。
Agent 的身份不是一个选项,而是几个维度叠起来的——对象与部署(内部、私有化、面向公众)是一个维度,功能(是否拟人化互动)是另一个维度,角色(自己提供服务,还是做分发平台)是第三个维度。
身份 | 典型形态 | 生成式AI专项手续 | 还要叠加 |
内部工具 | 内部知识库问答、代码助手、工单处理 | 通常落入第二条第三款排除范围,以实际开放范围为准 | 等保、权限、员工数据、商业秘密 |
私有化交付 | 政企内网部署、行业专属 Agent | 按服务对象和实际入口判断 | 客户侧等保、数据处理协议、供应链责任 |
面向公众 | C端 App、小程序、开放平台、智能体广场 | 按功能、模型来源和官方办理口径判断;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时,按第十七条做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 | 标识、内容治理、投诉机制、未成年人 |
拟人化互动 | AI 陪伴、角色扮演、虚拟伴侣 | 在上一行基础上叠加专项要求 | 专项安全评估、未成年人模式、2小时提醒、极端情绪干预 |
第四行值得单独说。《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五部门第 21 号令,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布、7 月 15 日施行,管的正是"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10]。它的第二条第三款把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排除在外——这条排除为绝大多数任务型 Agent 划出了清晰边界。
判断看功能实质,不看产品名称。如果产品会主动召回用户、使用亲昵称谓、依据历史对话固化人格、靠签到和纪念日维持关系,被认定拟人化互动的可能性就很高。
还有两层义务容易漏。行业层:金融按证券投顾、基金投顾、支付、金融信息、新闻等具体业务分别适用资质和行为规则;医疗要分开看软件是否按医疗器械管理、机构和医师资质、具体诊疗行为。分发层:智能体广场、Agent 商店可能同时是服务提供者、内容传播服务提供者或应用分发平台,取决于它是否统一接入模型、控制对话界面、审核内容、托管运行[11]。
"由开发者负责"这句话,只能作为内部责任分配的一部分。
律师观察:两条正在形成的线
以下为笔者基于 2024—2026 年产业、司法与监管动态的个人观察,仅供参考。
第一,监管注意力正从内容转向行为。修订草案拟设的"智能信息服务"专节、实施意见提出的三种决策方式,指向的是同一件事:越权操作、授权控制、可追溯性。这三项现在更适合作为前瞻性风险控制,统一的处罚依据仍要回到现行法律规范。
第二,拟人化与任务型会继续分流。排除条款把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教育科研划在专项监管之外,资源会加速向企业级任务型 Agent 集中。做 C 端角色的团队需要接受一个现实:情感陪伴是受专门监管的赛道,要按专项规则设计产品。
Agent 的合规难点,从来不在"要不要备案"这一步。难在它同时是工具、是产品、是渠道,还是别人产品的运行场所——先把身份认领清楚,后面的手续才有意义。
下期预告
下周要开产品评审会。我猜桌上会摆三个问题:
技术负责人问:日志到底存多久才够?
法务问:协议里那句"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能不能留?
业务问:客户问我们要不要备案,我们怎么答才不出错?
这三个问题,下一篇一次答完。
主要参考资料:
[1] 江苏省网信办《江苏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登记信息公告(2026年10月12日)》,网页 2026 年 10 月 13 日 14:04 发布,统计截至 2026 年 10 月 12 日;附件列苏惠保服务智能体(S0093)、江苏信托智能客服(S0094)、边缘 AI Agent 平台(S0099)、晓法狮法律智能体(S0106)、爬山虎智能体平台(S0108),登记时间均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5]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6] 《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2026 年 5 月 8 日印发,属政策文件
[7]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26 年 7 月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8] GB 45438—2025《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官方题录;GB/T 45654—2025《网络安全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官方题录
[9]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10]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6 年 7 月 15 日施行,第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11]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七条;《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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