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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观点 |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背景下民营企业涉职务犯罪新趋势和辩护要点

2026-07-03

导语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一调整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体系长期存在的公私双轨制正式走向统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显示,2023年至2025年,企业犯罪案件数量连续三年增长,2025年同比增长28.63%。其中,民营企业犯罪占比高达94.52%。在犯罪类型上,侵占挪用类犯罪数量位列前三;在犯罪动因上,“利企犯罪”占比已超过“内鬼犯罪”,成为民营企业最主要的刑事风险来源。


《解释(二)》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应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新挑战,本文尝试对上述四类在民营企业控告与辩护中高频出现的罪名进行系统研究。


01

职务侵占罪


一、罪名概述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解释(二)》的核心变化


根据《解释(二)》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意味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数额标准和量刑档次上实现了统一,结束了此前二者标准差异较大的局面。


从实务角度看,这一变化带来两方面影响:其一,入罪门槛有所调整,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与贪污罪趋同;其二,量刑幅度的参照标准更加明确,减少了司法实践中的裁量不确定性。


三、司法实践中的新趋势


《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揭示了职务侵占类犯罪的两个重要趋势:第一,犯罪主体向基层关键岗位下沉。传统犯罪中,侵占挪用类犯罪往往需要财务主管级别人员才能实施,但现在大量基层岗位员工也能通过线上系统、数据权限实施犯罪。2025年,在犯罪主体身份明确的案例中,关键岗位普通员工占比18.64%,一般岗位普通员工占比13.42%,业务员、采购员、系统操作员、会计出纳等基层岗位正在成为此类犯罪的高发岗位。第二,数字化特征日益显著。报告提出了“数字腐败”的概念,随着平台经济和数据资产发展,数据权限、平台流量、系统接口等开始具备交易价值,衍生出新型利益输送方式。


四、辩护实务要点


1.财产混同问题的抗辩。在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中,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是常见现象。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中,即有因财产混同情形下职务侵占罪被改判无罪的案例。法院从企业经营的现实状况出发,对行为是否损害公司财产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 本单位财物的界定。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包括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财物。对于股权、债权等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物,以及虚拟财产、数据资产等新型财产形态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论证。


3. 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需要严格区分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权,利用工作便利则仅指因工作关系形成的便利条件,二者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02

挪用资金罪


一、罪名概述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解释(二)》的核心变化


根据《解释(二)》,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使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数额标准和量刑档次上实现了统一。


三、司法实践中的新趋势


第一,“利企犯罪”动因上升。《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显示,2025年民营企业“利企犯罪”占比超56%,同比增长超26%。在市场环境承压背景下,部分企业为了获取项目、维持经营、缓解资金压力,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风险明显上升。挪用资金罪的发案背景也由此发生变化,不再仅限于内部人谋取私利,还可能与企业的经营困境直接相关。


第二,基层岗位风险凸显。与职务侵占罪类似,挪用资金罪的实施主体也在向基层关键岗位下沉。这提醒企业在合规建设中,不能仅关注高管层,还需重视对基层关键岗位的权限管控。


四、辩护实务要点


1. 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的界定。挪用资金罪要求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若挪用资金用于单位经营活动,则不构成本罪,辩护中需要严格审查资金的实际用途。


2. 三个月期限的计算。超过三个月未还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之一,期限的计算起点为挪用行为完成之日,终点为实际归还之日。


3. 主观故意的审查。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挪用的故意,若行为人因对资金性质的误解或因职务行为中的过失导致资金流失,则可能不构成本罪。此外,若行为人有归还意愿和能力,仅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归还,也可能影响罪责认定。


0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罪名概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解释(二)》的核心变化


根据2016年《解释(一)》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即6万元)和五倍(即100万元)执行。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曾尝试将入罪门槛从6万元下调至3万元,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直缺乏明确规定。


《解释(二)》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直接参照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意味着入罪门槛统一为3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从100万元大幅下调至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明确为300万元以上。


这一调整的意义不仅在于标准的统一,更在于打击力度的显著加强。对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而言,采购、销售、技术、广告宣传、项目审批等关键岗位人员收受回扣、好处费等行为,其刑事风险显著提升。


三、司法实践中的新趋势


第一,非公领域反腐力度持续加大,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在整体加强。


第二,贿赂手段日趋隐蔽化。人情往来、虚假合同、影子公司等隐蔽化腐败手段,正在替代传统的直接资金输送。这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合法的人情往来与违法的权钱交易之间划清界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四、辩护实务要点


1. 利用职务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收受财物但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或者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且未违反职责,则可能不构成本罪。


2. 贿赂与馈赠的界限。区分贿赂与馈赠应当结合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交往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和方式、提供方对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


3. 财物的范围。本罪的财物不仅包括货币和物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辩护中需要关注相关利益是否具有可折算性。


0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罪名概述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解释(二)》的核心变化


根据《解释(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即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


三、司法实践中的新趋势


第一,“利企犯罪”驱动行贿行为上升。在市场环境承压背景下,部分企业为了获取项目、维持经营,实施行贿等犯罪行为的风险明显上升。这意味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发案量可能进一步增加。


第二,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政策导向。2024年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要求“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这一政策不仅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领域的贿赂犯罪,也延伸至非公领域。行贿人不再是被轻纵的对象,而成为重点查处目标。


四、辩护实务要点


1.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这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包括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2. 给予财物的认定。给予应当是实际给付行为,即贿赂物已经从行贿人手中转移到受贿人控制之下。如果仅有行贿的约定但尚未实际交付,或者交付后被退回,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或既遂未遂的认定。


3. 宽免条款的运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款为行贿人提供了重要的从宽路径。


4.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辩护中需要审查行贿行为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这直接关系到责任主体的认定和量刑轻重。


05

共同趋势与挑战


一、刑责标准的全覆盖


《解释(二)》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了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全覆盖。过去,非公领域的腐败犯罪在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上普遍高于公职领域的对应罪名,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待。《解释(二)》消除了这种双轨制,使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


二、打击力度的全面升级


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对比中可以清晰看到,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从100万元降至20万元。这一变化意味着大量此前可能仅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追责的行为,现在将面临刑事追诉。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内部腐败的刑事风险急剧上升。


三、犯罪形态的数字化与隐蔽化


报告揭示的“数字腐败”、线上化犯罪、隐蔽化手段等趋势,对传统的司法认定和辩护策略都提出了新挑战。数据权限、平台流量、系统接口等新型财物形态的出现,要求法律适用者重新审视财物的内涵和外延。


四、风险主体的下沉


风险从高管向基层关键岗位下沉,意味着企业不能再将合规重点仅放在少数高管身上。业务员、采购员、系统操作员、会计出纳等岗位,同样需要纳入合规管理的视野。


06

结语


《解释(二)》的出台,对于民营企业而言,这既意味着内部腐败的刑事风险显著提升,是一种挑战;同时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法律保护上实现了在数额标准和量刑档次上的统一,也是企业发展的机遇。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准确理解和把握《解释(二)》的新规定,在控告和辩护中精准适用法律,既是专业能力的体现,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在“数字腐败”兴起、风险主体下沉、行受贿一起查的新形势下,唯有紧跟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方能在刑事风险防控和辩护代理中占据主动。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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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心凝

律师

邮箱:wuxinning@pacgatelaw.com


百宸律所律师、刑事团队成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案件及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范。


百宸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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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健

合伙人

邮箱:jniu@pacgatelaw.com


百宸律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防范以及刑民行交叉争议解决,在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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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刚

顾问

邮箱:jli@pacgatelaw.com


百宸律所顾问、刑事团队成员。专攻于刑民(行)交叉案件处理、企业刑事合规审查、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辩护、刑事控告等刑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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