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企业劳动合规专题
实践中存在一个常见的认识误区,即公司支付N+1可随意辞退员工,然而这并不符合法律的本意,用人单位支付N+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针对《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文对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梳理,避免用人单位因错误理解法律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无特殊情形时,用人单位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是否可以协商高于或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即“N”),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北京地区的实践主流观点认为,一般认定为该约定有效,但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请见本专题系列第二篇百宸观点 | 试用期的正确打开方式:常见误区与合规路径。
三、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至(六)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其中,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类型,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对规章制度效力(是否履行民主讨论和公示程序)、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行审查,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也是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四、劳动者无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无过错解除的情形还受到法定特殊情形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应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五、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条,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选择不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此前实务中存在争议,但随着上海地区审判观点的转变,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权选择是否订立第三次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用人单位不续订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六、合规建议
综上,我们建议:
1. 在无法定解除情形的情况下,企业首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因员工存在过错无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留存充分的证据,如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类型,妥善完成制度的民主讨论和公示程序,制定合理的制度内容,以免制度的效力和合理性被法院否定;
3. 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固定员工的续订意向,如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决定续订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员工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