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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观点 | 年休假制度设计:看似小事,却极易引发集体争议的隐患

2026-01-06

创业企业劳动合规专题



年休假制度设计关乎企业合规管理与员工切身权益,若处理失当,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未休年假能否“到期清零”?企业能否统一安排休假?本文将结合年休假的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以上问题,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实务操作建议,助力构建规范、稳健的用工管理体系。



一、带薪年休假的法定天数及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四号)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此处的连续工作无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二、年假到期清零制度有效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2款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对于法定年休假,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的5天、10天、15天的部分,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公司规章制度或者约定方式清零而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


对于用人单位超过法定天数给予员工的福利年休假,法律并未做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2-3-015-004)认为,福利年休假不是法定休假,福利年休假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规定,因此企业基于规章制度将员工的福利年休假清零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企业是否可以统一安排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1款:“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因此,企业可以统一安排员工集中休年假,同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当企业统一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时,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年假工资差额。

四、合规建议

综上,我们建议:


1. 年休假制度中应明确累计工龄的确认方式,区分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的不同情况。


2. “未在年度内申请年休假的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的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对于法定年休假而言无效,企业可以在年末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统一安排年休假的方式一次性处理员工应休未休的法定年休假,以免遗漏。


3. 福利年休假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以及企业与员工双方意思自治的部分,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福利年休假制度进行更灵活的制度设计。


4. 员工在企业统一安排年休假时,因其自身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企业因此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企业应充分与员工沟通说明,并留存员工因自身原因书面放弃年休假利益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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