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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研究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解析

2023-11-15


引言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弥补了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缺少法律或行政法规等顶层法律法规规制的空白。该条例高屋建瓴的确认了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规制逻辑和原则,并且就部分细节留下了进一步探讨的余地。该条例的主体内容基本上是对现行法律规则的确认和总结,新增了少数几个法条,我们就其中比较重要的条款总结如下:


一、嵌套层级的豁免



《私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解析:该条款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主要是指2018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该规定内容可以总结为资产管理产品最多可以嵌套两层。


《私募条例》第二十五条列明了可以豁免两层嵌套限制的3类基金,包括:


(a)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即FOF基金,但适用条件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b)创业投资基金(具体规定体现在《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c)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具体规定体现在《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 不得增加政府债务


《私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解析:该条款中主要规制的是私募基金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回购本金增加政府债务,同时也再次强调了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资金拆借等业务。由此可见,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应坚守底线,避免从事“名股实债”等不属于股权投资范畴的业务。


三、 增加法律责任章节


《私募条例》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极大提高了从业人员的违法成本,对部分不合规情形增加了行政处罚,这一章节是新法的亮点,提醒从业人员在执业时牢记合规底线,否则可能产生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严重后果。我们整理总结了几项比较重要的行政处罚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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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私募条例》生效之前,上述触发情形的违法后果不够清晰、具象,而《私募条例》生效之后,基金未及时备案、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基金份额代持或不合规拆分、高管从业经历不匹配等事项,都将触发行政处罚,该等规定将进一步净化私募投资行业及其从业人员。


除了上述新增条款外,《私募条例》还对部分事项留待进一步规定,比如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定、建立私募基金监测机制的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规定、对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境外机构向境内募资、管理人在境外募资的规定等。


整体而言,《私募条例》建立了私募投资基金的顶层规制框架,浓墨重彩的增加了法律责任章节,也预示着将来监管层会继续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出台进一步的规定。《私募条例》对于规范投资活动、厘清私募行业、明确监管要求和合规底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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