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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观点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解析之基金备案篇

2023-03-01


为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3224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3号》(合称新《登记备案办法》)对2014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新《登记备案办法》将自20235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按照现行规则办理;实施前已提交但未完成办理或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202351日起按照登记备案办法》办理。


继前文对新《登记备案办法》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重大变更的总结,本文从私募基金备案的角度,对新《登记备案办法》带来的相关重大变化和关注要点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各位读者提供参考。



序号
主要事项
重大变化
新《登记备案办法》的最新规定

募集渠道
无变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


募集要求
明确机构工作人员属于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范主体明确管理人及基金募集机构在募集阶段对投资者的核实内容

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私募基金提供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率,不得承诺或者误导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合伙企业、契约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风险揭示
新增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且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时的风险提示规定强调管理人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基金特别风险提示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应当在募集推介材料、风险揭示书等文件中,就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以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向投资者披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基金合同
新增管理人无法或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时,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的详细要求

私募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机制、议事内容和表决方式等;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等机制;

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率和投资者查询途径等相关事项;

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时的相关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受托管理
明确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转委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履行职责的,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减轻或者免除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投资范围
私募证券基金及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均有新增及调整

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托管职责
明确托管人不超过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管理部门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的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不得超过一家


基金规模
提高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要求但对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预留适度宽限空间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

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应当为1元人民币,在基金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


基金治理
将原“关联关系”要求限定为“控制关系”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封闭运作
首次明确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缴出资不违反基金封闭运作的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

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认缴出资

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

退出投资项目减资;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权基金开放认购、申购或者认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相关要求。


约定存续期
无变化

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7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投资确权
明确管理人及时要求被投企业更新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投资确权义务,并新增托管人督促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权投资,或者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财产份额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要求被投企业更新股东名册、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合法合规方式进行投资确权。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前款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


关联交易
新增管理人须在私募股权基金审计年报披露关联交易的义务,对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的内容提出更加细化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审计的私募股权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办理备案
手续
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作为备案文件新增备案须提交基金份额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的要求但未明确规定受益所有人的定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者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相关文件;

募集账户监督协议;

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

募集资金实缴证明文件;

投资者基本信息、认购金额、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及其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募集完毕是指私募基金的已认缴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且首期实缴募集资金已进入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单个投资者首期实缴出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的最低出资要求


备案办理
程序
明确协会在特殊情形下对于备案基可以适用管理人登记相关的核查手段

协会自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协会对备案信息、材料的核查以及办理时限,适用关于管理人登记核查的相关规定

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已办理备案的私募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不予备案
明确投资冲突业务的主体、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保底条款的基金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跟投平台等几类情形予办理基金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私募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产、资产收(受)益权,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通过投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不属于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

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将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业务。私募基金被协会不予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妥善处置相关财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暂停备案
明确暂停基金备案情形,其中需关注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在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等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并说明理由: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

因涉嫌违法违规、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多次受到投诉,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作出合理说明

未按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或者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及时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存在未及时改正等严重情形

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的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

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暂停备案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支持
新增重点支持条款,为符合条件的基金提供快速备案制度安排

协会支持私募基金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职能的私募基金提供重点支持

对治理结构健全、业务运作合规、持续运营稳健、风险控制有效、管理团队专业、诚信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可以对其管理的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提供快速备案制度安排。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审慎备案
新增审慎备案条款,特定情形下通过对基金的备案要求等几类措施来加强监管力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或者存在结构复杂、投资标的类型特殊等情形的,协会按照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备案的私募基金采取提高投资者要求、提高基金规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者配合询问、加强信息披露、提示特别风险、额度管理、限制关联交易,以及要求其出具内部合规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或者相关财务报告等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内部控制制度、场所设施等,应当与其业务方向、发展规划和管理规模等相匹配。不匹配的,协会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创投基金的特别规定
新增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明确创投基金须满足条件,并明确协会将为创投基金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

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基金备案、投资运作、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总体来说,新《登记备案办法》的出台,对现行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整合、重构,并就管理人基本经营要求、出资人要求和高管人员要求等实践中较为集中、亟待明确的主要问题,分别起草指引进一步细化业务规则,初步形成了“办法+指引+案例的监管规则体系。完善私募基金实务工作规范标准的同时,更有助于私募基金从业者及中介机构规范开展管理人登记、基金设立等业务,提高行业自律监管水平和业务运转效率。我们将持续关注基金业协会后续落实新《登记备案办法》的各项配套指引政策,及时给读者进行总结和解读,帮助大家了解行业动态,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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