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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观点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解析之管理人登记篇

2023-02-26




为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3224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3号》(合称新《登记备案办法》)对 2014 1 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新《登记备案办法》将自20235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前已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等业务,按照现行规则办理;实施前已提交但未完成办理或施行后提交办理的登记、备案和信息变更业务,202351日起按照登记备案办法》办理。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角度,对新《登记备案办法》带来的相关重大变化和关注要点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各位读者提供参考。




序号
主要事项
重大变化
新《登记备案办法》的最新规定

设立和存续
新增设立目的和申请时间要求

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

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名称
新增名称中不得使用字样及其它限制性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经营范围
专业化运营
新增不得包含的业务类型及字样等限制性规定

经营范围应当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经营范围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

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冲突业务
明确冲突业务类型,明确申请机构不得变相从事冲突业务

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冲突业务不得通过设立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担任投资顾问等形式,变相开展冲突业务


财务状况
无实质变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不存在大额应收应付、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大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建立有效隔离制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当就是否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进行说明


资本金及实缴出资
明确实缴出资不得低于1000万元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对专门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本金应当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出资架构
明确规定两层及以上的嵌套架构应具有合理理由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及以上的嵌套架构

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股东、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资质及其它要求
对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的各项要求更加明确、具体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或者间接出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25%对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未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方式出资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不稳定,不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杠杆比例不适当,不具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 5 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行为涉及金融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具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详见具体规定


实控人认定
依照实控人的组织形式、是否存在国资、是否存在外资等各类情形分别给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如下路径认定实际控制人:

持股50%以上的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安排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协议不得存在期限安排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要求。不得滥用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得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认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最终控制该合伙企业的单位或者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

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等直接控股企业主体。

因层级过多或者股权结构复杂,导致前款主体无法履行实际控制人职责的,应当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追溯至能够实际有效履行实际控制人责任的主体;因行政管理需要导致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股权层级与行政管理层级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

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其他协议或者安排共同控制的,共同控制人签署方应当同时穿透认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直接认定单一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和内部决策实际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地认定实际控制人,无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分散无法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由占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按照规定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或者由所有出资人共同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出资人,按照规定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且满足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股权或者出资份额质押委托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变相转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


关联方披露
扩大了应作为关联方进行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并增加了对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如实向协会披露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持股30%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

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企业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关联方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稳定性要求
明确对出资人的出资稳定性和管理人员的人员稳定性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持管理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 6 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高管持股要求
新增高管持股及实缴出资比例要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 20%或者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缴资本的 20%


高管行业经验投资业绩要求
行业经验要求标准提高到5年;
证券类和股权类均进一步提高了对于投资业绩证明的年限要求和金额门槛,且股权类要求至少1起退出案例,加大管理人登记的门槛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

最近 5 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

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前述投资业绩应当为最近 10 年内连续 2 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 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最近 10 年内至少 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前述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高管兼职限制
明确了高管兼职的具体要求,并首次明确非营利性机构任职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者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不属于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的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其他从业人员的下列情形,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兼职范围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严禁员工挂靠,高管静默期要求
新增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挂靠,将高管静默期适用范围扩大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的相关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 3 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 24个月内为 2 家以上已登记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经营场所要求
新增对租赁所得经营场所的租期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存在与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混同办公的情形。经营场所系租赁所得的自提请办理登记之日起,剩余租赁期应当不少于12个月,但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应当具有合理性并说明理由。


专职人员要求
无实质变化,明确专职员工定义

专职员工不少于 5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控制制度
新增关联交易管理等新制度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运转有效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和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等制度,以及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应急处理预案
新增对管理 人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发生前述突发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预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商业计划书
无实质变化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商业计划书应当清晰合理、具有可行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方向、发展规划、人员配备等相匹配。


外资管理人
要求
无实质变化

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业务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 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 3 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要求。


集团化要求
无实质变化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治理情况和合规风控水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登记手续及办理程序
无实质变化

详见《登记材料清单》及《登记备案办法》。


中止办理
有较大调整和变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及主要出资人较易出现的风险事件予以明确,同时新增与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管理衔接,及打击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操作的明确监管态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中止办理

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终止办理
有较大调整和变化,明确如因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6个月内只有1次重新申请的机会,督促申请机构首次申请时就要全方面满足各项要求并通过明确时限要求敦促申请机构尽快整改以满足登记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自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被中止办理超过 12 个月仍未恢复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协会终止办理

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登记机构因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再次提请办理登记又因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的自被再次终止办理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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