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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观点 | 从《心居》和《人世间》看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林康楠
2022-04-15
导语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人世间》火爆全网,随后播出的《心居》亦引起广泛关注。两部剧均为严肃文学作品改编,内容也以反映现实生活为主,剧中不少情节都引起了观众的热议。本文将以两部剧中的情节为例,就遗产继承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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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继承的一般规则
(一)析产:确定能够继承的遗产范围
遗产继承的第一步,是对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将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剩余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才能作为遗产继承。
常见的析产是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已婚状态,在析产时应首先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的,按照财产协议的约定分割;没有财产协议的,则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如果被继承人与其他家庭成员还存在共有财产的,也应将属于他人的份额分割出来。析产后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方为能够继承的遗产范围。
(二)确定遗产继承的方式
遗产范围确定后,紧接着需要确定的就是遗产继承的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2]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四种方式。
1.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继承的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对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规定如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进行遗产继承的方式。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无论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存在不同形式的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将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3. 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3],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指定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希望将其财产交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则应采取遗赠的方式进行。
4.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与前三种方式中继承人能够直接取得遗产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扶养人只有依约履行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才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享有依约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5. 几种继承方式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几种继承方式共存的情况下,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次之,法定继承则最后考虑。如果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则应适用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三)按照遗产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在遗产范围和继承方式确定后,遗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应的继承方式分配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4]及一千一百六十一条[5]的规定,继承人还应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产继承实例分析——以《心居》中顾磊的遗产为例
(一)故事背景简介
《心居》的故事围绕着上海一户姓顾的人家展开。顾磊及其妻子冯晓琴、儿子小老虎、父亲顾士宏、祖母顾老太以及小姨子冯茜茜一家六口生活在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中。此外,顾磊还有一个双胞胎姐姐顾清俞,顾士宏还有一个大哥顾士海和一个妹妹顾士莲。剧中人物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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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顾磊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顾磊在一次与冯晓琴的吵闹中摔下楼梯意外身亡,对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剧中并未交代。我们不妨以剧中的设定为例,来讨论顾磊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1. 确定顾磊的遗产范围
由于顾磊在死亡时为已婚状态,与妻子冯晓琴存在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先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从剧中的情况来看,我们推定顾磊与冯晓琴之间并未签订财产协议,此时,应先将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冯晓琴所有。此外,如果顾磊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还存在其他共有财产,也应先将属于他人的份额分割出来,剩下的方才属于顾磊的遗产。
2. 确定遗产继承的方式
由于顾磊系突发意外身亡,大概率并未留下遗嘱。在不存在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遗产。
3. 遗产分配
以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遗产时,首先需要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顾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妻子冯晓琴、儿子小老虎以及父亲顾士宏。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顾磊的祖母顾老太、姐姐顾清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均无权继承其遗产。
由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三个,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三人按照什么比例分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因此,如果冯晓琴、小老虎(由于未成年,事实上也由其监护人冯晓琴来做决定)、顾士宏就顾磊的遗产分配达成一致,则按照三人协商一致的方案进行分配。如果三人无法达成一致,由于小老虎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应予以多分;而从剧情来看,顾士宏的生活条件还算不错,可能自己就有退休金,并且女儿顾清俞收入较高,也能对其尽赡养义务,因此可能并不具备多分的条件。
(三)进一步思考:顾磊一家六口所居住的房子应如何处理?
顾清俞与施源双方父母见面时的聊天,透露出顾磊一家六口所居住的房子是顾士宏在20年前购买的,因此,这套房子大概率登记在顾磊的父亲顾士宏名下。那么,顾磊的死亡并不会对房子的所有权产生影响,但在顾士宏百年之后,这套房子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顾士宏并未留下遗嘱,则包括这套房子在内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从剧中的情况来看,顾士宏的母亲顾老太后续已在顾士宏之前身故,顾士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似乎只剩下女儿顾清俞了,这是否意味着顾士宏的所有遗产都将由女儿顾清俞继承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孙子小老虎乃至儿媳冯晓琴都可能继承顾士宏的遗产。
首先,孙子小老虎有权代位继承顾磊原本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此,虽然顾磊已经死亡,但小老虎作为其直系晚辈血亲仍有权代位继承顾磊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其次,儿媳冯晓琴也可能有权继承顾士宏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如果冯晓琴对顾士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与顾清俞、小老虎一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顾士宏的遗产。
需要说明的是,冯晓琴的继承权与其再婚与否没有关系。即使冯晓琴再婚,即使再婚后没有同顾士宏生活在一起,只要其对顾士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有权继承顾士宏的遗产。
三、遗产继承实例分析——以《人世间》中骆士宾的遗产为例
(一)故事背景简介
相较于顾磊,《人世间》中骆士宾名下的财产不仅有房子、车子、现金,还有公司股权,遗产类型更为多样,与其遗产继承有关的人物关系也更为复杂,剧中关于其遗产的分配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骆士宾年轻时性侵郑娟致使其怀孕,诞下一子。后郑娟与周秉坤结婚,将孩子起名为周楠,由周秉坤及郑娟抚养长大。后骆士宾创办了骆氏集团,并与曾姗结婚,但由于丧失生育能力,一直没有孩子。相关人物关系如下图所示:
周楠赴美留学,因意外身亡。周楠死后不久,骆士宾在与周秉坤的冲突中意外身亡。骆士宾在死亡前立有遗嘱:“周楠出任(骆氏集团)董事长前,由彭心生代任。为确保彭心生任职合理合法,本人名下股权,全部划归彭心生代持,直至周楠接任。”由于周楠先于骆士宾去世,在剧中,骆士宾名下的骆氏集团股权最终都转到了其助理彭心生名下。
(二)骆士宾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1. 确定骆士宾的遗产范围
如前所述,在确定骆士宾的遗产范围时,首先需要将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曾姗所有(假定双方之间并未签订财产协议),剩余的才属于骆士宾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剧中介绍,骆士宾在与曾姗结婚前即已创办骆氏集团,并持有骆氏集团的股权,因此,骆氏集团的股权属于骆士宾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部都将作为骆士宾的遗产进行分配,无需先分出一半为曾姗所有。
而骆士宾去世前,骆氏集团一直由其经营、管理,因此,虽然骆氏集团股权属于骆士宾的婚前个人财产,但若在婚后发生增值或者取得分红等收益,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6],骆氏集团股权在婚后发生的增值部分及分红等收益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分出一半为曾姗所有,剩下的才属于骆士宾的遗产。
2. 确定遗产继承的方式
根据剧中介绍,骆士宾对于骆氏集团股权的继承问题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了安排,即转让给周楠,在周楠接任骆氏集团董事长前,由彭心生代持。[7]
但是,由于周楠已经先于骆士宾去世,遗嘱内容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骆士宾持有的骆氏集团股权,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至于骆士宾名下的现金、房子、车子等其他财产,剧中并未明确骆士宾是否通过遗嘱进行了安排。如果骆士宾留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则应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如果骆士宾并未对其他财产进行安排,则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 遗产分配
在骆士宾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我们理解遗嘱中不太可能仅对骆氏集团股权的分配进行约定。剧中骆士宾的妻子曾姗获得了骆士宾留下的现金、房子、车子等财产,大概率也是来自于遗嘱的约定。
至于骆氏集团的股权,如前所述,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骆士宾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剩下配偶曾姗,因此曾姗有权取得骆士宾名下的骆氏集团股权。
(三)进一步思考之一:郑娟能否代位继承本应由周楠继承的股权?
前文中我们在论述小老虎有权代位继承爷爷顾士宏的遗产时提到了“代位继承”的概念,在《人世间》播出时,很多观众也认为郑娟有权通过代位继承取得本应由周楠继承的股权,但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只有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方才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周楠去世前已经生有子女,则周楠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本应由周楠继承的遗产,但郑娟作为周楠的直系长辈血亲,并无权代位继承。
此外,“代位继承”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第二章“法定继承”部分,即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并不能“代位继承”。因此,即使周楠已经生有子女,也无权依据骆士宾的遗嘱继承骆氏集团的股权。但如前所述,由于遗嘱内容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骆士宾持有的骆氏集团股权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时,周楠的子女将有权在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骆氏集团的股权,不过其将不得不与曾姗一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骆氏集团的股权进行分割。
(四)进一步思考之二:如果曾姗无法继承骆士宾的股东资格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更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赖关系至关重要。正如骆士宾的好友、骆氏集团的投资人水自流对曾姗所说:“企业发展到今天,已经不是宾子一个人的事情了,这关乎到所有人,包括你我。做企业也是有风险的,稍有不慎就会倾家荡产,如果这个人不是宾子,又不是我认可的人,那我是绝对不会掺和的。”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其他股东的身份会更为在意,可能会在公司章程中就股东死亡时股权的处理问题进行约定。例如,约定股东死亡时由公司其他股东收购死亡股东持有的股权,或约定由公司回购死亡股东持有的股权等。此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8]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9]的规定,曾姗并无法当然继承骆士宾的股东资格。对于她而言,通过转让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置骆士宾持有的骆氏集团股权,并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价款,或许是最能保证其利益的一种方式了。
结语: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被继承人虽然已经去世,但定然希望其牵挂的人能够继续好好地生活下去,而其留下的遗产,也将成为生者继续生活的重要保障。不幸的是,现实生活中太多的人并没有提前做好自身财富传承的安排,或者虽然留下遗嘱,却因为各种意外事件而事与愿违。尤其是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在没有做好财富传承安排而突发意外离世时,或者遗嘱的内容受到挑战时,不仅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无法保障,其苦心经营的产业也可能会遭遇动荡。因此,合理地选择多种财富传承工具,并在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处理下,提前对家族财富的传承进行缜密的安排和规划,将对一个家族的长久兴盛起着重要作用。

注解:

[1] 由于两部剧涉及的年代背景不一,且本文所述事件均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为便于论述,本文仅依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两部剧中所涉及的遗产继承问题进行分析;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 电视剧中关于遗嘱内容的原话为:“周楠出任(骆氏集团)董事长前,由彭心生代任。为确保彭心生任职合理合法,本人名下股权,全部划归彭心生代持,直至周楠接任。”此处对于董事长的任命和股权的继承问题存在认识错误。董事长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并非是可以通过遗嘱来继承的职位;而股权虽然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但作为一项可以继承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遗嘱决定其去世后由谁来继承其名下的股权。因此,我们理解这份遗嘱的真正含义是:骆士宾将其持有的骆氏集团股权全部分配给周楠来继承,在周楠出任骆氏集团董事长前,该部分股权由彭心生代持;

[8]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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