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2026年6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与《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同步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旧规将于同日废止。新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本文聚焦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系统梳理新规核心变化,结合近年典型处罚案例,为管理人提供合规参考。
01
新规定位:从“行业自律”到“规范监管”
2026年2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信披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信息披露基本框架。2026年6月5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基协发〔2026〕11号,“《实施细则》”),配合《信披办法》的修订在操作层面对信息披露进行细化。
对比2016年旧规,新规全面升级:首先规范层级提高,旧规是独立的自律规则,而新规基于《信披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实质性升格;其次条款数量增加,旧规仅有29条加2套指引,新规共52条加6套模板;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股权基金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限从旧规指引2号规定的9月底前,提前至8月底前,年度报告则强制要求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管理人报告和托管人报告,两大报告内容的精细化程度大幅提高。
02
定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的披露内容精细程度提高
(一)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限提前、内容全面细化
《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即8月底前)向投资者披露半年度报告,较旧规指引2号的9月底前提前了一个月。
在披露内容上,新规对产品概况、净资产变动、估值信息、投资运作、穿透要求、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做了全方位细化。主要包括:
1. 新增产品概况多项信息:除基金名称、类型等基础信息外,新增基金注册地、执行事务合伙人、关键人士、信息披露人联系方式等字段,并要求披露托管人对财务信息的复核意见(如有)。
2. 细化净资产及变动披露要求:新增投入资本回报率(DPI)、投入资本总值倍数(TVPI)等指标;费用明细从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扩展至中介服务费、外包服务费、财务顾问费、应缴税金及附加等;自然人投资者变动情况须单独披露。
3. 深化投资资产组合披露:须披露资产组合金额及比例、累计项目投资情况(含新增项目及投资决策程序、项目退出及退出资金分配情况)。各投资项目披露投资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资方式、投资行业、投资本金、账面价值、估值方法、权属确认、投资决策程序、退出方式、退出金额、投资架构情况等。通过SPV投资的,还须披露SPV名称及穿透后的投资项目情况。
4. 新增杠杆水平披露:须披露基金期初/期末杠杆水平;分级基金还须披露分级杠杆率;通过SPV投资的,须披露SPV名称、基金投资金额及SPV杠杆水平。
5. 细化关联交易披露:须逐项披露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报告:强制披露审计报告、管理人报告及托管人报告
年度报告应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即次年6月底前)向投资者披露(第32条),与旧规指引2号保持一致。
在披露内容上,年度报告基于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基础,增加审计报告、管理人报告及托管人报告的披露要求。
1. 升级审计要求
所有私募股权基金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管理人须在年度报告中转载审计报告全文,不得修改或删减。此外,规模超过1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20人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其年度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机构)审计。
2. 强制披露管理人报告
旧规下管理人报告为选填项,新规将其升级为强制披露项,须包含以下内容:
· 管理人基本情况及管理基金的经验;
· 管理人的资本变动及法定代表人、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变动情况;
· 关键人士(如有)的简介及任职情况;
· 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 对基金运作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的说明;
· 对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相关事项的说明;
· 报告期内影响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正常履职的重大情况。
3. 强制披露托管人报告(如有)
已托管基金的年度报告须包含托管人报告,披露报告期内托管人遵规守信、履职尽责情况。
(三)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创业投资基金年度报告按股权基金要求执行(须审计并转载审计报告、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创业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从旧规的强制披露改为鼓励披露。
03
临时报告:明确披露时限、扩展重大事项范围
《信披办法》第27条和《实施细则》第38条明确:重大事项发生后,管理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投资者披露临时报告,解决了旧规“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披露”缺乏明确时限的问题。
重大事项范围在旧规基础上有所扩展,新增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合伙人会议/股东会)的召开及决议、变更基金经理/投资架构/估值方法等内容。需要特别关注重大关联交易的临时报告要求,须完整披露交易日期、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资产类型、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向、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及决策程序、交易事项概述;若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04
清算报告:标准化、体系化
1. 每次清算结束后及时披露,不再仅限于最终清算;
2. 超过一年无法完成清算的,应当每年至少披露一次清算有关事项;
3. 未托管基金的清算报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最后一次清算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配套第6号模板(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清算报告)实现标准化披露。清算报告内容须包括:清算组(人)、清算起止日期、累计清算次数、认缴金额、累计实缴金额、投资收益、主要财务费用、已分配金额、DPI/TVPI、未变现资产情况、托管人复核意见等。
05
穿透披露要求
穿透披露是本次新规最具突破性的制度之一,主要规定在《实施细则》第27、28、29条。具体而言:
· 第27条要求,投资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应当披露所投私募基金情况,包括名称、类型、累计投资成本、已回款金额、账面价值及占比等;
· 第28条要求,通过SPV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须披露穿透后投资项目情况,并披露SPV名称;
· 第29条要求,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股权基金,还须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前十名的投资项目情况,包括投资项目名称、累计投资成本、已回款金额、账面价值及投资路径等。对于90%以上基金净资产投资于单一私募基金的股权基金,须披露所投单一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阶段也须披露被投基金的临时报告、清算公告及清算相关重大事项。
这一制度对采用SPV架构、FOF投资或专项基金结构的股权基金影响尤为深远。管理人需要在投资协议中安排被投资方的配合义务,建立穿透数据收集机制。
06
事务管理要求
(一)资料保存期限从“10年”升级为“20年”
《实施细则》第45条将信息披露资料保存期限从旧规的10年延长至20年(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这一要求的核心意义在于:如果在监管检查中管理人无法出示相关资料,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事务管理从“专人”升级为“专门部门+高管”
旧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新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层级提升。
(三)明确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新规明确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穿透披露等制度提供组织保障。
(四)备份平台≠披露渠道
《实施细则》第43条明确:信息披露备份平台不作为信息披露渠道,仅备份但未通过其他渠道披露的,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管理人必须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渠道(如邮件、官网、短信等)完成披露,并同步完成备份。
(五)未公开信息保密义务
新规明确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与内幕交易监管体系衔接。
07
模板使用规则
《实施细则》第42条明确: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具体信息不得少于模板要求,格式可自定,但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均应当披露。配套的六套模板中,与股权基金直接相关的包括:
· 第3号模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半年度报告
· 第4号模板: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年度报告
· 第6号模板: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与旧规指引2号相比,新模板新增了大量必填项,包括信息披露联系人、自然人投资者单独披露、估值方法详细说明、权属确认、投资架构图、穿透披露前十名项目、SPV杠杆率、关联交易明细表、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审计报告全文转载等。
08
自律管理升级
《实施细则》在自律管理方面力度显著加强:
·新增处分措施:在旧规警告、公开谴责、暂停受理业务、撤销登记、取消会员资格、加入黑名单基础上,新增“限制相关业务活动”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双罚制:第49条明确,对存在禁止行为的机构可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最严厉处分,同时对责任人可采取警告、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处分,机构与个人“双罚”。
· 未备份公示:第50条新增,未在备份平台备份的,协会可要求限期备份;逾期未备份的,对外公示。
· 衔接行政处罚:第51条明确,被证监会处罚的,协会将对外公示并记入诚信档案。
09
典型违规案例与实务镜鉴
案例一:因信披材料保管不当被处暂停产品备案六个月
2026年3月,中基协对某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该公司自述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未能向协会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违反妥善保管信披材料的规定。结合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违法违规事实,协会对其作出暂停产品备案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镜鉴:档案保存不只是形式要求,更是证明自身合规履责的关键证据。新规将保存期限延长至20年,建议管理人建立电子及纸质双轨存档机制,确保每次披露均有迹可查。
案例二:因未披露年报及半年报,已披露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被处暂停受理备案十二个月
2025年12月,中基协对广东某投资公司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该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部分期间的年报、半年报和审计报告,已披露报告中未包括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重大信息,且向协会报送的部分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结合该公司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违规事实,协会对其作出暂停受理产品备案十二个月的纪律处分。
镜鉴:定期报告披露是持续义务,遗漏任何一期都可能触发处分。新规下股权基金半年度报告时限提前至8月底,报告内容大幅增加,管理人应提前建立报告编制流程,避免延误。
案例三:因未报送财务报告被处警告并罚款90万元
2025年12月,大连证监局对某基金管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在2024年向投资人发送邮件称“因资不抵债已无力维持正常运营”,此后不向协会报送财务报告,办公场所无人办公。大连证监局对其处警告并罚款90万元,对责任人员处警告并罚款27万元。
镜鉴:信披违规不仅面临自律处分,还可能触发《私募条例》第56条的行政处罚,新规施行后,监管机构与协会的联动执法将更加紧密,“双罚制”或成常态。
案例四:信披违规引发民事诉讼,被判向投资者支付回购款、投资收益、违约金
2023年10月,陕西证监局对某投资公司出具警示函,该公司未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向投资者揭示关联交易风险,招募说明书中存在片面宣传表述。随后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合伙份额回购协议主张权利。后法院做出(2025)陕0191民初17493号民事判决,认定基金管理人已存在违规行为,回购条款已被触发,判令转让方按协议向投资者支付回购款、投资收益、违约金及律师费。
镜鉴:信息披露违规不仅面临监管处罚,还可能成为投资者主张合同权利(如回购、违约赔偿等)的事实依据,产生民事责任。管理人应充分认识到信披合规的“三重后果”——自律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10
结语
从2016年到2026年,十年间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完成了从“行业自律”到“规范监管”的质变,《私募条例》《信披办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模板的三层新规体系,将成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规范依据。
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信披风险主要集中在披露不及时、选择性披露、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以及材料保管不当等方面。可以预见,新规施行后,信披违规的监管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强化,叠加《私募条例》的行政处罚条款,对机构+对责任人的“双罚制”或将成为常态。
对于管理人而言,信息披露合规不应被视为一项“附加的合规成本”,而应作为核心风控环节嵌入日常运营。我们建议管理人把握新规施行前的“窗口期”,尽快完成制度修订、合同审查和流程改造,为合规运营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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