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6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以来,贪污贿赂犯罪领域最重要的司法解释文件。作为本系列文章的收官之作,笔者无意重复前文已详尽阐述的条文要点与合规指引,而是希望从立法目的的深层探究出发,结合本团队长期深耕职务犯罪辩护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这部司法解释的理解。
01
立法目的的深层探究:从“双轨制”到“统一标准”的法治进阶
理解《解释(二)》的立法目的,不能仅停留在条文层面,而应将其置于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的整体图景中审视。2016年《解释(一)》施行以来,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监察法相继颁布施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复杂的贪污贿赂犯罪形态,原有规定难以完全覆盖。《解释(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解释(二)》最引人瞩目的变化,莫过于第八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根据2016年《解释(一)》确立的“倍差规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分别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的二倍、五倍执行。这种差异化量刑在当时有其特定考量——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负有更高的廉洁义务,其贪腐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更大。然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也暴露了这一“双轨制”的弊端:同样数额的贪腐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面临的刑罚差距悬殊。
《解释(二)》第八条扭转了这一格局,明确上述四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这一调整绝非简单的数额标准下调,而是具有深层的立法逻辑——“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产权保护领域的具体化。正如有学者指出,《解释(二)》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解释(二)》正是将这一政策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司法规则。
同时,《解释(二)》还着力于织密刑事法网、填补法律空白。长期以来,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模糊,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释(二)》第一条和第四条首次为这两类犯罪设置了层次清晰的入罪及量刑标准,将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入罪门槛分别确定为20万元。在惩治新型隐性腐败方面,《解释(二)》健全了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了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在斡旋受贿的认定上,明确只要受贿人向请托人作出承诺或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仍收受财物,即可构成受贿罪,不再要求受贿人实际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
概言之,《解释(二)》的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三个关键词:平等——消除公私主体定罪量刑的身份鸿沟;严密——填补单位贿赂犯罪等领域的法律空白;精准——回应新型隐性腐败的司法认定难题。这标志着我国惩治腐败与打击职务犯罪正式迈入“法网更密、标准更明、追赃更严”的新阶段。
02
实务回响:新规背景下的辩护实践
立法目的的转变,最终要在个案中落地。本团队长期深耕职务犯罪刑事辩护领域,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的辩护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解释(二)》施行以来,我们深切感受到新规对辩护策略和裁判逻辑的深刻影响。
(一)职务侵占罪:从“倍数辩护”到“精准定性”
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高发罪名。《解释(二)》第八条将其定罪量刑标准调整为参照贪污罪执行。这意味着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0万元。
这一变化对辩护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入罪门槛的大幅降低意味着更多行为将被纳入刑事追诉范围,辩护的空间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被压缩。但另一方面,“参照执行”而非“等同执行”也为辩护预留了裁量空间。《解释(二)》第八条明确“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这意味着辩护律师仍有空间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企业的实际损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维度展开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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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资金罪:坚守“归个人使用”的构成要件边界
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样调整为参照挪用公款罪执行。根据新规,“数额较大”的起点进一步明确。
在挪用资金罪的辩护中,构成要件层面的辩护空间依然存在。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要求“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刑事审判参考》有案例明确,“个人决定将单位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以“谋取个人利益”为法定必要条件。这一裁判逻辑对辩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涉案行为究竟是正常的商业资金调配,还是刑法意义上的挪用,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严格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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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结语:在变革中把握方向
《解释(二)》的出台,是我国腐败治理从粗放式打击转向精准化规制的重要一步。它回应了新时代对产权平等保护的法治诉求,填补了单位贿赂犯罪等领域的法律空白,也为应对新型隐性腐败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新规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入罪门槛的降低意味着更多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辩护的“防线”前移;机遇在于“参照执行”而非“等同执行”的立法技术、以及“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情节”的裁量指引,为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提供了充分空间。
百宸刑事团队将继续深耕职务犯罪辩护领域,以对法律的敬畏、对专业的执着,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正如《解释(二)》所彰显的立法精神——法网更密,但正义的尺度永远在于罪责刑的精准对应。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系列文章:
百宸观点 | 企业视角下《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核心要点与合规建议(作者:李继刚)
百宸观点 |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背景下民营企业涉职务犯罪新趋势和辩护要点(作者:仵心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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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宸刑事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