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百宸观点 | 布谷声中夏令新 ——《教育部2026年暑期安全工作通知》教育机构法律风险解读与合规建议

2026-07-17

导语

2026年6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暑期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6〕1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压实责任、隐患摸排、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关爱学生、减轻教师负担六个方面部署暑期安全工作。对广大教育机构而言,《通知》划定了暑期安全的管理标尺,也暗含一张法律风险清单——教育机构若未依法落实相关要求,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可能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尝试剖析《通知》中隐藏的有关暑期安全的校方法律风险,并提出针对性合规建议。


01

校园安全管理领域的侵权责任风险


《通知》要求全面压实安全责任,开展消防、校舍、防汛、水域等隐患摸排,落实封闭管理和托管服务安全防护。这些要求直接对应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1]。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学生暑假期间虽然不在校学习生活,但教育机构在以下三种情形中仍负高度注意义务:


第一,校园环境设施致害风险。若教育机构未在假期集中排查消防、校舍、水电燃气等隐患,未能在开学前整改到位,导致开学后发生火灾、房屋倒塌、触电等事故,教育机构很难规避管理疏漏的法律责任。


第二,安全警示与信息告知缺失的补充责任风险。对于学生离校期间自行外出引发的溺水、交通事故等,监护职责已主要转移至家长,但这并不代表教育机构可以完全免责。司法实践中,若教育机构既未开展任何安全教育,也未将暑期风险向监护人作出有针对性的专项提示,而学生发生私自下水溺亡等悲剧,司法实践中可能认定教育机构因未充分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规定的安全教育职责,酌情判令教育机构承担10%-20%的补充赔偿责任。换言之,“致家长的一封信”、暑假前的“安全专题班会”绝非形式主义,而是教育机构尽责履职的重要证据。


第三,暑期校内托管可能形成管理过失风险。自2021年“双减”以来,北京市在全市推行暑期校内(社区)托管服务,各区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确定承办教育机构,面向小学一至五年级学生开展托管,坚持公益、志愿原则,由各区统筹教师资源参与。这一模式虽已趋成熟,但随之而来的安全管理问题也在司法层面浮现。


在法律关系上,暑期托管机构可能属于《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规定的“教育机构”,对托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托管期间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9岁女孩暑期参加托管班,在与老师、同学穿行小区道路时被电动车撞倒致骨折。法院认定托管机构的老师独自先行通过人行横道,未对横穿马路的学生进行提示和保护,判令机构在2.6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18)陕09民终174号案中,两名小学生在托管中心全托期间外出玩耍,一人扭动门前摩托车油门致另一人受伤。陕西安康中院认定托管期间工作人员不在现场、学生处于脱管状态,判令托管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上,如托管期间学生“脱管”,教育机构被认定未尽管理职责的风险较大。


据此,开展暑期托管的教育机构应制定专项安全预案,明确各时段安全责任人和应急流程,加强门卫管理和外来人员登记,食堂每日留样备查。暑期前可参考完成“三个一”:一次覆盖全体学生的专题安全教育(留存教案和签到记录)、一封致家长的书面信函(回收签字回执存档)、一次校园全面隐患排查(制作整改报告并拍照存档)。一旦发生安全事件或类似纠纷,前述材料将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教育机构已尽合理注意及管理义务。


02

违规办学与暑期研学活动的法律风险


《通知》严禁跨区域掐尖招生、暑假集体补课或以“夏令营”“研学”名义变相考试。换言之,违规补课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的,教育机构不仅可能承担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责任,违法组织补课活动将加重相关过错情节,教育机构被判令承担责任的比例亦可能相应增大。同时,教育机构还可能因为违规收费被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实践中,部分教育机构以“家长自愿购买服务”等名义试图切割安全责任,但只要管理主体和场所仍在教育机构,其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不因名义上的合同安排而转移。


在研学旅行方面,现有法律法规的规范框架已相对完善。教育部等11部门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奠定了安全性原则,即“研学旅行要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北京市教委2024年专门发布《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小学原则上不出京、中学原则上不出境”的基本活动原则,教育机构组织研学前须向区教委报备方案和安全预案,委托第三方的须选择符合行业标准的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活动应由校级领导带队。2025年教育部暑期安全通知亦要求引导家长慎重选择夏令营和校外培训。然而,暑期研学活动涉及主办方、承办方、供应方多层法律主体,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服务质量纠纷,教育机构作为主办方不能因委托第三方即当然免责,仍可能因在选任、监督、告知义务上的过失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鉴此,教育机构如安排暑期研学等课外活动,托管及研学活动方案可以明确“不上新课、不统一补课、不组织变相测试”,经校务会决议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组织研学活动的,建议按照北京市教委要求履行方案报备、合同签订、安全预案编制、校级领导带队等义务,并通过致家长信充分告知行程、费用和安全事项。教辅和服装采购须全流程信息公开,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的相关规定接受家委会监督。


03

教师权益保障的劳动争议风险


《通知》以专节要求“原则上不安排专任教师值班值守”“不得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上街执勤等非教育教学任务”,并明确“保障教师法定休假权益”。若教育机构强行摊派上述任务,教师拒绝后被处分或扣发绩效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可能认定教育机构违法调岗或违法扣薪。近年已有教师因“暑期巡河”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判例,教育机构因此可能面临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校园人力资源合规视角看,公立教育机构通过合同聘用方式聘任的教师,对其暑期权益保障需注意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人事法规,人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补充适用;以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则直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无论哪种情形,《教师法》第七条赋予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均受法律保护。


同时,伴随暑期到来,教职工教学工作暂停,教育机构在安排暑期任务时,除要保障教职工带薪休假权利外,还要注意工作安排是否超出职责范围。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通常限于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家访可作为教学管理的合理延伸,但参与巡河护林等任务已明显偏离教育教学范畴。教育机构将此类任务强制摊派给合同聘用制教师且未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的,属于变相延长劳动时间或违法调岗,教师有权依《劳动法》主张加班费或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师在执行此类非教学任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教育机构还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此,暑期教师工作安排应明确标注法定休假时段,优先保障休息。确需安排防汛值班等任务的,应轮流排班、发放津贴或安排调休,不得将非教学任务与绩效考核挂钩。对合同聘用制教师尤应注意:不得单方面扩大岗位职责范围,安排暑期额外工作须与教师协商一致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出现投诉应第一时间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产生人事纠纷。


综上,《通知》既为教育机构标明了管理标尺,也为教育机构合规治理提供了具体路径。唯有将纸面要求内化为制度化、痕迹化的日常行动,教育机构才能在守护学生平安的同时,真正守住依法治校的底线。


注释:[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23 号)第三章综述了教育机构校内安全管理职责。


百宸教育法律服务团队由多名合伙人、资深律师及专家顾问组成,他们均毕业于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深耕于教育法、应急管理法、劳动法、招投标法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具有多年学校法律顾问及代理相关诉讼案件的实践经验。团队专注为学校及教育机构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深度聚焦校园合规、学生权益保护、家校纠纷化解、未成年人法治保障等核心场景,提供制度审查、风险防控、纠纷处理、普法宣讲与常年法律顾问等一站式服务。我们以专业法律能力护航办学秩序、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助力构建安全、规范、和谐的教育法治环境,做教育领域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阅读18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