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4月27日,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及新华社报道,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外资收购Manus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并要求当事人撤销该收购交易。
截至目前,官方通报并未进一步披露交易结构、目标资产范围以及触发审查的具体事实基础。与此同时,据公开报道,收购方为Meta,交易金额约20亿美元;Manus项目此前已迁册新加坡,并伴随境内团队和业务调整安排。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亦曾于2026年1月8日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就该收购与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对外投资等法规的一致性开展评估调查。本文仍不拟对案情作超出公开信息范围的推断,仅结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及现有公开报道,对本案反映出的几个实务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本案值得关注的,不只是“交易被叫停”,而是其被纳入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框架
从公开通报看,本案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审批延迟,也不是补充材料后的继续审理,而是已经作出禁止投资决定,并进一步要求撤销交易。据公开报道,本案也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0年颁行以来,首起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公开披露并明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的案件。就法律性质而言,这一结论本身已经说明,监管机关是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制度逻辑来处理本案的。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根据该办法第四条,外国投资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关键技术”等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因此,至少从制度适用层面看,本案向市场传递的信息比较明确:对于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领域的跨境交易,监管机关并不会仅按一般商业并购逻辑看待,而会首先判断其是否可能进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二、在这类交易中,监管看重的通常不是形式上的“境外主体”,而是交易的实质效果
围绕Manus项目,市场讨论较多的一点,是目标业务、团队、技术与境外主体之间的安排是否已经在形式上完成切割。据公开报道,Manus项目此前已迁册新加坡,并伴随境内团队、业务及产品访问安排的调整;但仅凭现有公开信息,仍不足以对这些安排与最终收购之间的法律关系作确定判断。可以较为稳妥确认的是,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本身看,形式上的主体迁移,并不当然排除监管审查。
安全审查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更强调实质影响。如果一项安排在整体效果上体现为:将与境内业务相关的核心人员、关键技术、核心资产或控制权安排逐步迁移至境外,再由外国投资者完成最终收购,监管机关完全可能将前后步骤结合起来理解,而不只看最后一层交易文件的签署主体。
这一点,也是本案对AI领域跨境交易最现实的提醒之一。对于相关企业而言,判断是否会触发审查,不能只看最终被收购的是不是一家境外公司,也不能只看交易文件是否写成“境外对境外”的结构。监管更可能关心的是:技术形成于何处;团队和业务实质仍与何处连接;交易完成后,控制权、技术能力和关键资源是否发生实质转移。
三、安审项下的“实际控制权”判断,本来就不限于绝对控股
在实务中,很多交易讨论会首先落到股比问题上,例如外资持股是否达到50%以上、是否属于控股收购等。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并不以传统公司法意义上的控股为唯一标准。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所谓“取得实际控制权”包括三类情形:(1)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50%以上股权;(2)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权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3)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这意味着,在AI项目交易中,真正需要审视的,不只是最终股权比例,还包括董事会席位安排、特殊表决权或否决权、对预算和技术路线的控制、关键技术或核心资产的整体交付,以及其他可能形成实质主导权的结构安排。
即使交易文件没有写成“外国投资者直接控股境内公司”,如果最终效果足以使外国投资者取得对关键业务的主导性影响,仍有可能进入安全审查视野。
四、对AI项目而言,尽调重点不宜只放在数据、反垄断或外汇层面
近年来,科技项目跨境交易的合规讨论,往往集中在数据出境、经营者集中申报、外汇路径、红筹架构、税务安排等问题。这些当然都重要。但上述触发逻辑反过来也提示交易各方:在AI项目中,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被更早地放到交易前端。
尤其是在AI领域,项目的价值往往并不只体现在一层公司股权上,而更多体现在技术团队、算法能力、数据积累、产品架构、训练经验及业务落地能力等综合要素上。也正因为如此,交易结构即便设计得较为复杂,仍未必能够回避安全审查所关心的核心问题。
从律师和交易顾问的角度看,类似项目在前期尽调时,至少应当把以下问题前置出来:目标业务是否可能落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第四条所涉的重要信息技术、关键技术等范围;交易完成后外国投资者是否可能被认定取得实际控制权;交易安排是否伴随核心人员、关键技术、重要数据或核心业务能力的实质迁移;若前期已经存在境内外重组或业务迁移安排,这些步骤与最终收购之间是否可能被监管视为一体化安排。
这些问题如果直到签约或交割前才开始处理,往往已经偏晚。
五、禁止投资决定的后果,不只是“项目做不成”,还包括已实施交易的回退风险
本案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官方通报不仅提到“禁止投资”,还明确要求当事人撤销该收购交易。这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后果设计是一致的。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程序设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包括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两个阶段;一般审查阶段通常只能决定是否通过或启动特别审查,作出禁止投资决定则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并完成特别审查程序。特别审查结束后,工作机制办公室可以作出通过、附条件通过或者禁止投资的决定。根据第十二条,作出禁止投资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已经实施的,应当限期处分股权或者资产,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投资实施前的状态,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因此,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并不是一个可以在交易后补办的形式性程序。对于涉及敏感技术或重要信息技术的项目而言,一旦进入特别审查甚至被作出禁止决定,前期已经推进的签约、交割、资产迁移、技术整合、团队安排等,都可能面临回退。
对交易各方来说,这一点的现实意义很直接:安全审查问题不应被放在交割阶段临时处理,而应在交易方案形成之初就进入可行性判断。
六、对市场参与者而言,本案更实际的启示是:合规判断要前移,结构设计要留白
从公开信息能够支持的范围内看,本案至少说明,在AI及相关技术领域,单纯依赖交易结构弱化与中国境内的连接,并不当然意味着监管风险消失。对相关企业、投资人和中介机构而言,更稳妥的做法仍然是把合规判断放到前端。
具体到交易执行层面,以下几点尤其值得重视:在项目启动阶段即评估是否可能触发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在交易文件中将必要审查程序设置为明确的先决条件;对长停日、终止权、风险分配及恢复安排作充分约定;对涉及控制权、技术迁移、团队迁移的条款保持足够敏感;在必要情况下,及早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避免在交易推进较深后再集中暴露问题。
结语
更稳妥的做法,是把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前置。这样做不是为了把每个项目都做成保守交易,而是为了在交易一开始就知道边界在哪里,哪些结构可以谈,哪些安排需要留白,哪些步骤必须等主管程序明确后再动。
这件事说到底,影响的不是一篇法律分析,而是交易能不能真正落地。
就目前公开信息而言,Manus项目为何被禁止收购,仍有待监管机关披露更多事实。现阶段能够较为稳妥确认的是:在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领域,外资并购的法律风险判断,已经不能只停留在传统并购审查和一般合规层面。
对AI交易来说,国家安全审查不一定每次都会成为决定性问题;但如果在该问的时候没有先问,后面往往会很被动。从这个角度看,Manus项目更像是一次直接的提醒:敏感技术领域的跨境交易,结构可以设计,路径可以论证,但最终仍要经得起实质审查。